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7)皖0111民初第7332号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概要】
2017年7月6日,李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售后质量保障服务协议》,约定经二手车公司介绍购买陈某福特车辆一台。并在当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购买陈某福特车辆一台,总价款为82000元,已经支付定金2000元,余款80000元待过户后付清,车辆过户后续及费用由陈某承担,并约定违约金5000元。
李某计划办理车辆贷款以支付剩余购车款,于是与二手车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二手车公司办理车辆贷款。涉案车辆首付27600元于2017年7月6日支付给二手车公司,贷款74090元分36个月进行偿还。
2017年7月7日,陈某将车辆过户后,将车辆相关材料交至李某。此时,李某发现,涉案车辆于2017年6月5日的行驶里程已经达到62740公里。而2017年7月6日交易时的车辆里程显示为29895公里。
事后,李某多次找二手车公司和陈某协商要求退还购车所花费用101690元及违约金5000元,但均拒绝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我代为处理案件。
【案件分析】
接待案件后,我为他分析了此案。第一,该案由于是二手车买卖,所以法官会将案件与新车买卖案件区别对待,很少会判决双方将购车款和车辆返还给对方。第二,可以肯定的是陈某为了将车辆以高价卖出,肯定是篡改了行驶里程。第三,由于车辆还是贷款购买,所以最后判决折价补偿的可能性比较大。第四,但是从诉讼策略考虑,我们肯定是先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我方的购车款。
随后,我准备了上诉状以及证据材料递交到一审法院。要求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给李某购车款18000元。该判决与我当初预想的一致,考虑到车辆购买时的价格,以及里程表的调整前后差额,李某对该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