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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办案心得
来源:王成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量:2551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1民终第286号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概要】

2014年9月18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5分,但未在借条上载明。当时,周某通过其侄子银行账户,扣除了5万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后,向李某转账95万元。随后,李某按月向周某偿还利息,并发送短信给周某进行确认。直到2015年9月17日,李某共偿还利息60万元之后,不再偿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

周某为维护自己权益,遂起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要求:1、李某归还本金100万元;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2015年9月17日至起诉时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周某一审时认为,这个案件没有什么争议,自己所说的都是事实,于是就没有委托律师处理,也就忘了提交双方之间曾经发送的短息作为证据。结果,一审法院判定:一、双方虽然约定借款100万元,但是实际上周某仅向李某转账95万元,因此,双方之间实际借款100万元;二、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款利息存在,因此李某归还的60万元认定为偿还本金。综上,李某需要再偿还周某35万元。

案件判决后,周某对此结果既感到气愤,又觉得诧异。自己说的都是事实,为什么最后判决的结果与自己预期的差距如此之大。最后,决定委托我代为处理二审上诉案件。

【案件分析】

接待案件后,我为他分析了此案。第一,虽然双方书面约定借款100万元,但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周某实际只给李某借款95万元,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借款为95万元是没有错误的。第二,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时,周某也未将能证明二者之间实际存在利息的关键性证据------李某每次偿还利息后,向周某发送短信,要求确认收到的相关短信记录作为证据进行提交。第三、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最高只能要求按照月息两分标准执行。

随后,我准备了上诉状以及证据材料递交到二审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人民币95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进行计算),从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庭审当天,重新递交了短信记录作为证据,并且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仔细向法官阐明了,短信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并在庭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有理有据,言辞诚恳的代理词。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判决李某偿还本金95万元,并按照诉请支付利息。作为周某的代理律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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