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63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件概要】
戴某承包经营户为某村祖居居民,1995年10月,戴某承包经营户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经政府部门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1996年,该户戴某去世,万某迁往其他集体组织,但未分得土地,仇某前去部队服役,退役后迁往其他经济组织,但同样未获得土地。遂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后该土地被依法流转,某村民委员会不承认戴某承包经营户对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后戴某承包经营户代表,仇某委托王成瑞律师处理此案,要求:1、确认戴某承包经营户享有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享有土地被依法流转后的土地收益。
【案件分析】
该案属于较为复杂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确认?二、将土地交由他人耕种后,对于土地的流转收益由谁享有?三、本案中,万某以及仇某迁往其他集体组织,但是未获得集体土地,对于原来的承包土地是否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所以本案中,戴某承包经营户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交由他人代耕,只是对于土地的充分利用,土地流转所得收益仍然归承包权人所有。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往其他集体组织,但是在迁往集体组织未重新分配获得土地的,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本案中,万某、仇某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戴某承包经营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流转收益。作为代理律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流转